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院人才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建设一支高水平青年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和《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高[1999]10号)精神,结合我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青年教师实施导师制,旨在通过对青年教师实施“一对一”的导师指导制度,不断提高青年教师的职业道德、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条学院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教学办公室责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的检查及建档工作。
第二章指导教师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身体健康。
原则上可由本专业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担任。
第六条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关心青年教师思想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为党的教育事业献身的思想,帮助青年教师树立高尚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务实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二)指导青年教师制定自身发展计划,提出具体措施,明确目标任务。
(三)全方位地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教案和制作教学课件;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每学期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实验室)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
(四)指导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开展课题申报、研究及论文的撰写等。
(五)负责向院提出被指导的青年教师的道德修养、教学水平、科研能力的评定意见,对转正、定职、考核等提出具体参考性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调整意见。
第三章青年教师
第七条青年教师的范围
(一)进校不满3年的专任青年教师(或实验人员)。
(二)院、系共同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其他青年教师(或实验人员)。
第八条青年教师的职责
(一)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
(二)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旁听指导教师教学,做好听课小结;协助指导教师答疑、辅导和批改学生作业等。旁听指导教师教学的课时每学期应在10节以上。
(三)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思想情况、教学情况、教学和科学研究情况及业务进修情况等。
(四)积极参与指导教师的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研究和论文的撰写等。
(五)每学年在年度考核总结中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情况进行总结。
第九条青年教师指导期暂定一年。指导期满后,青年教师课堂教学评价应达到良好水平。对达不到良好水平要求的,按第六条第五项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学院应在每学年末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对青年教师与导师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工作在学院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由教学副院长组织实施;如考核不合格,要认真分析原因,提请学院调整岗位。
第十二条学院每年对积极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导师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每年应填写《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交院办公室备案。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