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启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试...
[财务处] |
近日,北京市召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试点工作启动会,布置内控试点工作,确定13家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试点单位,先行先试,为2014年全面推开做好准备。 一是建立有效的管理工作机制。将内控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内控规范实施方案并严格加以落实。 二是实施规范的工作流程。认真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查找业务风险,修改程序,完善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手段实现 |
发表时间:2013年0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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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郑东...
[财务处] |
省直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方便郑东新区省直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郑东新区管理部将于2013年12月13日正式开业。 郑东新区管理部主要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开户销户、联名卡、商品房贷款申请(建设银行)、提前还款、贷款担保等业务办理和查询咨询服务。 服务时间 |
发表时间:2013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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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党支部书记为支部党员上专题党课 ...
[财务处] |
根据学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部署,10月21日上午,财务处党支部书记张丽辉以《守初心,担使命,做助力学院发展的阳光财务人》为题,为支部全体党员上主题教育专题党课。 张丽辉从“什么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入题,引导全体党员深刻认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重大意义。她认为,作为基层财务人员,全体党员要牢记“初心”和“使命”,以实际行动助力学校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增强党性 |
发表时间:2019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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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党支部开展“悟初心、守初心...
[财务处] |
10月28日,财务处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围绕 “悟初心、守初心、践初心”开展大讨论,进一步搞清楚、弄明白“当初入党为什么、现在为党做什么、今后为党留什么”,教育引导广大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使命担当,争做合格共产党员。 讨论会上,支部全体党员结合各自岗位实际,从如何为围全校师生提供优质服务、如何在工作中与生活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如何提升政治理论水平以适应新时代要求三个方面展开讨论。大家 |
发表时间:2019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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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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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 |
发表时间:2013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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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公积金联名卡办理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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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缴存职工: 为及时、方便、快捷的办理省直广大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即日起对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不再要求所在单位签章。办理方法如下: 1.在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新办或因某种原因造成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消磁、丢失且储蓄账户上未发生过资金往来,需新办或补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本人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联名卡办理窗口核查身份 |
发表时间:2013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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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
[财务处] |
为了更好地促进省直住房公积金的健康发展,根据郑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规定,对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省直住房公积金现行的“职工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条件,调整为“职工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 |
发表时间:2014年0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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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财务处] |
河南省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pdf |
发表时间:2015年0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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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务处] |
省直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保障省直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参照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 36次会议决议,结合省直中心实际,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 在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 |
发表时间:2015年0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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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
[财务处] |
省直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精神,现就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5年内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或房屋产权证、契税证)、提取人身份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
发表时间:2015年05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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